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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735号

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为民、胡栾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为民,胡栾芝,毛在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35号

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为民,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胡栾芝,女,现年48岁,汉族,住汝州市,系毛为民之妻。

被告:毛在召,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为民、胡栾芝、毛在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渠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