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580号申请人,王凤国,男,1974年5月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莘县魏庄镇甘寨村。被执行人,位东海,男,38岁,男,汉族,农民,住莘县魏庄镇东王庄村。本院在执行王凤国与位东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案(2017)鲁1522执5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