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574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正中,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进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莫淋森,男,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刘正中与被告莫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莫淋森在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2793800元,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刘正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正中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刘正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莫淋森在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279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瞿红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