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冉某,男。
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予
审 判 员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贾利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