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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

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某,尹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冉某,男。

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予

审 判 员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贾利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