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61号自诉人赵宇蕊,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郭连,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赵宇蕊以被告人郭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宇蕊以其与被告人郭连达成和解,被告人郭连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宇蕊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宇蕊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海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樊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