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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054号

胡金生、辛同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金生,辛同安,唐长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生,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辛同安,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交警支队退休干部,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唐长雷,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