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393号之一
申请人:衢州市邦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564411761,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866号11幢206室。
被执行人:鲁剑平,男,1972年7月21日04衢州市柯城区村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邦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5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姜春生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