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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329号

郝清萍与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清萍,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29号原告郝清萍,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李志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5层1528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清萍诉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岳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