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宏波,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朱宏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宏波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能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宏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青
审判员 李斌成
审判员 安林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 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