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194-3号
申请执行人:明昌红,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陈道祥,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明昌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陈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李尚兵
审判员 赵昌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