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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495号

王建华、许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华,许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玮,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娄岳虎

审判员  朱淼蛟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