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玮,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娄岳虎
审判员 朱淼蛟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