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1579号
原告:杨阳,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松,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糜作权,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现住滨海县(人民桥)。
被告:张春娣,女,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阳诉被告糜作权、张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松,被告糜作权、被告张春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糜作权、张春娣归还原告借款24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糜作权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245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糜作权辩称:24.5万元是原告让我去赌场,我输了钱原告就帮我还钱,然后计账,一共欠了24.5万元,在8月我输了20万元左右,我还了17万元给原告,在8月之后又积累下来24.5万元,借款等我有钱再还,但要把以前还的钱扣除,我打借条的时候没有差24.5万元,是加利息24.5万元,本金大约是十几万元,当时说一年后还。24.5万元之后在赌场里面又加了两个1万元给我,已经还了8万元和车子给原告,原告说车子卖了4.8万元,我目前加利息还欠12万元。我家人不知道这件事情。
被告张春娣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糜作权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借款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均不属实,2016年8月31日,被告糜作权早已离家出走,伙同原告进行赌博,因赌债产生的借条违法、无效。2、赌债24.5万元包含几万元的利息,实际本金只有十几万元且已经归还了12.5万元。3、借款没有交付,其民间借贷的诉求不成立,应予驳回。4、本案债务与我无关,系被告糜作权赌博所欠债务,不应当由我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1日,被告糜作权向原告杨阳出具24.5万元借条一份。被告糜作权、张春娣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8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糜作权向原告杨阳借款,有被告糜作权出具的借条及短信记录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糜作权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糜作权、张春娣既辩称原告没有实际给付借款,又辩称已归还原告8万元现金及用卖车款4.5万元归还原告,被告的辩解互相矛盾,原告对还款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12.5万元归还给原告,并归还了本案的借款。
被告糜作权、张春娣辩称该债务是赌债,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糜作权有赌博行为,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是因赌债形成或原告知道借款是用于赌博,故对其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被告的条据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不还,确给原告造成损失,故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年利率6%)。
原告诉称被告张春娣是被告糜作权的妻子,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张春娣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在被告糜作权借款时,被告糜作权、张春娣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春娣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该借款并非用于原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因两被告已离婚,被告张春娣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糜作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阳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其中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张春娣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此款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保全费1745元,由被告糜作权、张春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
审 判 长 赵凡淇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其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栾海洋
书 记 员 明 月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