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29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被告:任天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任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