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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29号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任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任天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29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被告:任天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任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