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安,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桦南县。
被执行人:邹福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桦南县。
被执行人:赵喜山,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王兆安与邹福东、赵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3606元、案件受理费1636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