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刑初262号自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刑事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审判员 刘琳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