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陈芝前,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沈爱肯,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春仙,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芝前与被执行人沈爱肯、陈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沈爱肯、陈春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交纳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爱肯、陈春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沈爱肯、陈春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爱肯、陈春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谈话笔录及执行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步群
审判员 陈尔德
审判员 池长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