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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恢249号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杨明、唐士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杨明,唐士贵,邵步兵,潘文平,刘定高,张建洪,王林明,范庆元,赵可林,杨开顺,杨凤梅,杨凤华,曹亚先,刘馨鑫,唐文娟,刘定贵,徐兆元,杨忠卫,徐明,黄殿相,仇步鑫,黄正清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唐士贵,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邵步兵,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潘文平,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刘定高,男,汉族,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张建洪,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王林明,男,汉族,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范庆元,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赵可林,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杨开顺,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杨凤梅,女,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杨凤华,女,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曹亚先,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刘馨鑫,女,汉族,住江苏京沪高速淮安。

被执行人:唐文娟,女,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刘定贵,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徐兆元,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杨忠卫,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黄殿相,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仇步鑫,男,汉族,住洪泽县。

被执行人:黄正清,男,汉族,住洪泽县。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杨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0)泽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829执恢2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熙全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高洪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