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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352号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万学、苗诗东、苏万昌、苏万金、王玉超、苏志才、肖淑芬、苏万文、苏大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超,苗诗东,苏万文,苏万金,苏大勇,苏志才,肖淑芬,苏万学,苏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超。

被执行人:苗诗东。

被执行人:苏万文。

被执行人:苏万金。

被执行人:苏大勇。

被执行人:苏志才。

被执行人:肖淑芬。

被执行人:苏万学。

被执行人:苏万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北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制发的(2016)新北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关于执行证书事项第二条中“本金及利息11063816.52元人民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该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2016)新北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谷长国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怀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