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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1403号

兰海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海,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403号

原告:兰海,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王波,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兰海与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海负担。

审判员  欧继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