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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03号

韩再福与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再福,宋全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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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3号

申请人:韩再福,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黑河市第二建筑公司采购员,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宋全德,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嫩江县。申请人韩再福与被执行人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金每年有固定的工资,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龙

审判员  姚树全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