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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88号

田家兴、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田家兴,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金波,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田家兴与被执行人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500元,两项共计86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6500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寿军

审 判 员  隋连成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