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85号
原告:张治林,男,1938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富,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一
被告:邹宝庆,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二
被告:杨帆,女,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张治林与被告邹宝庆、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张治林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