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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85号

张治林与邹宝庆、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治林,邹宝庆,杨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85号

原告:张治林,男,1938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富,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一

被告:邹宝庆,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二

被告:杨帆,女,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张治林与被告邹宝庆、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张治林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