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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665号之二

柴明明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库,柴明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库。被告人柴明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国库申请执行柴明明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5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如下:被告人柴明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雨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