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被执行人梁家银。被执行人梁宪哲。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及利息24590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詹志彪
审判员 邹吉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