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67号原告李伟,男,1980年12月1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穆明发,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李伟诉被告穆明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
审判员 王文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