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红,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龙建军,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文举,女,196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卫红与被执行人龙建军、赵文举物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超出墙体部分的防护栏,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龙建军、赵文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