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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初253号

李松涛与林龙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松涛,林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253号

原告:李松涛,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龙祥,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北侧六一路东侧中庚红鼎天下*号楼**层06办公室。李松涛与林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松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松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9694元,减半收取计29847元,由李松涛负担,余款29847元退还李松涛。

审 判 长  张洁琼

审 判 员  纳 敏

人民陪审员  华 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