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253号
原告:李松涛,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龙祥,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北侧六一路东侧中庚红鼎天下*号楼**层06办公室。李松涛与林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松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松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9694元,减半收取计29847元,由李松涛负担,余款29847元退还李松涛。
审 判 长 张洁琼
审 判 员 纳 敏
人民陪审员 华 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