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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

郭理达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理达,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原告郭理达,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理达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理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理达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理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理达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