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法执字第5638-1号
申请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期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军。
被执行人:方利,男,汉族,53岁,无职业,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察哈尔右翼后期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所扣车辆没有营运路线,不能上路使用,无人购买,再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恩浩
审判员 郝立群
审判员 云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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