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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826号

冯明波与金啸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明波,金啸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26号原告冯明波,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金啸云,男,朝鲜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波诉被告金啸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波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明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冯明波负担。

审判员  金秀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