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欣,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明波,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欣与被执行人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万欣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265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允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