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强。
被执行人:王文浩。
被执行人:寇惠敏。
被执行人:苏来滨。
被执行人:李宗德。
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誉隆防腐设备厂。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吕强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