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583号
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草店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北川衡德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望崇街*号。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川衡德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川衡德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60元予以冻结。陈世海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小轿车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北川衡德新能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