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77号
原告:郜某印,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生,地址:安阳市。
被告:郜某合,男,汉族,成人,地址:安阳市。郜某印诉郜某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郜某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郜某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