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执异1013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彩顺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10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志晓,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原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负责人:蒋志敏,该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霍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彩顺,男,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杨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