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地址兖州区东桥南路5号,住兖州区东桥南路5号。
被执行人:肖兴,男性,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地址兖州区东桥南路5号与被执行人肖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丽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