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63号
原告:崔顺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君丰,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