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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663号

崔顺海与刘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顺海,刘君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63号

原告:崔顺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君丰,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