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4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吴稀翠、李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吴稀翠,李春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黑11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吴稀翠,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春涛,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吴稀翠、李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树权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霍立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万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