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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353号

康彩彩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彩彩,张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康彩彩,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张小军,又名张军,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康彩彩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8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小军所有的房产分割不明确,本案现不亦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