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徐江,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敏,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江与被执行人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敏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徐江与被执行人冯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敏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7元,申请执行人徐江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66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