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林兰芬,女,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岳红静,女,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岳宏杰,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岳磊,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林兰芬、岳红静、岳宏杰与被执行人岳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35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岳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