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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221号之一

孙思富与高建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思富,高建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21号之一申请人孙思富,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高建拥,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思富与被执行人高建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建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建立

审判员  肖卫强

审判员  汤昭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腾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