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文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杨德全,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超与被执行人杨德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超与被执行人杨德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德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超经济损失66821.21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90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文超发现被执行人杨德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粮
审判员 钟文善
审判员 郑 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