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催8号
申请人:邱春梅,女,汉族,住泰兴市。申请人邱春梅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邱春梅持有的1050327221921754号银行本票无效(出票日期2017年3月6日,票面金额255900元整、出票人邱春梅、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城中分理处、收款人邱春梅、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6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邱春梅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邱春梅负担。
审判长 李玉书
审判员 杨 惠
审判员 何月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