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03行辖5号原告刘广岱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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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岱与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03行辖5号原告刘广岱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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