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01402-4。
被执行人:柳德淑,女性,汉族,1969年0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陶文林,女性,汉族,1985年0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蒋晓平,男性,汉族,1970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刘永芬,女性,汉族,1971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刘召培,男性,汉族,1970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罗明超,男性,汉族,1976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永芬、蒋晓平、柳德淑、罗明超、刘召培、陶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
审判员 乐 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