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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260号

王铁海与金占义、毛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铁海,金占义,毛广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60号

原告:王铁海,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金占义,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毛广艳,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原告王铁海与被告金占义、毛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铁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昕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林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