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60号
原告:王铁海,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金占义,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毛广艳,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原告王铁海与被告金占义、毛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铁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昕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林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