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杨书俊,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全喜,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俊与被执行人李全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未履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伟
审 判 员 徐建林
代理
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