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继援,男,生于1949年5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强,男,生于1953年1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再审申请人马继援因与被申请人何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马继援于2017年7月26日以本案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继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继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晗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