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宏与被执行人谢怀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永宏,谢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宏,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职工。

被执行人:谢怀龙,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宏与被执行人谢怀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永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妮 百度搜索“”